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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重大决策未征市民意见将追责
信息类别: [公共形象设计-公关]  浏览次数:1339次   发布日期: [2009-7-27]

        7月27日消息:经过3年在6个区和16个政府部门的试点,我市政府系统将从明年起全面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为了强化绩效考核的刚性,促进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24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配套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确定及数据采集规则》、《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1+3”系列文件,在全国率先立法确立绩效评估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会议还同时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行政监督工作规定》等规章,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以期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部门行政成本列入考核指标

    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各区、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其中对市政府直属单位的评估与管理指标中,行政业绩占45%,行政效率占到20%,行政执行力占25%,行政成本占10%;对区政府的评估与管理指标中,经济调节仅占到10%,公共服务占到45%,社会管理占了25%,市场监管占到20%,体现了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

    评“差”领导将被诫勉谈话

    此次绩效评估与管理系列文件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了绩效奖励和惩处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决策、政策调校、财政预算、行政奖励、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根据文件,对政府绩效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提高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对连续多年评为“优秀”的单位,将依法依规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对评为“良好”的单位将给予提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的奖励;对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被评估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等处理,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等。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评估结果降级

    评估结果则由三个方面组成,其中内部评估由“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系统”自动完成,外部评估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完成,此外,有关部门还将对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外部评估权重至少要占到评估结果的30%以上,其中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要占到15%以上。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在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维稳等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评估结果要降低一个等级。

    瞒报漏报迟报谎报将追责

    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系列规章,是在2005年制定的相关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中增加了多项对行政机关追究责任的条款。如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要求的,或对自然灾害、疫情、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规定应当报告而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失职,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后不按规定进行责任检讨的,都将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泄露工作秘密将问责

    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出现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为,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出现违反规定增设审批条件、不在法定限期内进行审批等行为,在行政征收工作中出现截留、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收款、不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等行为,在行政检查工作中出现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违反规定损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等行为,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出现超出法定处罚幅度、违反程序等行为,都将被问责,做出从训诫到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处分、法律法规制裁等轻重不等的处罚。

    重大决策未征求意见将被追责

    决策失误往往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此次一并获审议通过的《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专门针对行政决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对于几种情形将追究行政机关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擅自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未认真进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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